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宗教活动实际,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宗教事务、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中国风格和中国元素,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规范引导宗教团体以租赁、购买等方式,解决宗教活动场所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