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帮助解决困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