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帮助解决困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