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宗教团体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前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前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报市或者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非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临时居住,应当遵守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