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级财政。

自治机关依法编制财政预决算,自主地调整本级预算收支。

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