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