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