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