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周边进行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商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垃圾中转站;
(二)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车站等嘈杂场所或者高噪声企业;
(三)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场所;
(四)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畜禽养殖场所、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等企业、单位;
(五)周边二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殡仪馆、传染病医院等项目;
(六)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七)不得规划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