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可以作为修改和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