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规划建设一所公办幼儿园、一所公办小学和一所公办初中。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人口变动情况,在边远农村合理规划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