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专项规划中预留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三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三十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三十六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

(四)每八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六十个班规模的高中建设用地。

对规划不足三千人的零星住宅建设或者组团开发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