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所涉及的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缴费的,按照上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缴费的,按照上年度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