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