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