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作规则。

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