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窃取、贩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