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未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连续性的,由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