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