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将下列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残疾人以及其他有需要者阅读: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

(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鼓励出版盲文版、图片版、大字版等无障碍读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