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无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提供盲文、大字、易读以及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有需要者阅读书籍、使用网络提供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儿童图书馆或者开设公共图书馆儿童阅览专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