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地名、公共场所名称和导向标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做到规范、准确,针对性、指引性强,无歧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上述标识。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际化城市建设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中英文城市导向标识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