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