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