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第八十三条有效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与数据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的监测预警措施,对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监测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预防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