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五章 数据安全/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第八十一条有效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受托方完成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存储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