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推进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及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