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用易获取的方式提供自然人撤回其同意的途径,不得利用服务协议或者技术等手段对自然人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