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然人有权撤回部分或者全部其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

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数据处理者不得继续处理该自然人撤回同意范围内的个人数据。但是,不影响数据处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