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个人数据/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第十九条有效处理生物识别数据的,应当在征得该自然人明示同意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但是,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个人数据所替代的除外。基于特定目的处理生物识别数据的,未经自然人明示同意,不得将该生物识别数据用于其他目的。生物识别数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