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个人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个人数据保护监督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对个人数据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