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二章 个人数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