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