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二)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未加强维护管理,造成节约用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