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过计划或者超过规定定额标准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收取,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以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收费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