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长制实施活动;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林业资源保护作出具体约定。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