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研究院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并推动其与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集群等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