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逐步加大投入,重点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中青年基金项目立项比例不低于立项总数的二分之一。

支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出资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共同设立联合基金,开展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建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