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引导和支持优质农产品生产者打造优质农产品品牌。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