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优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优质农产品质量:(一)改良土壤、轮作倒茬、秋翻冬灌、深耕除草、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农艺措施;(二)选用优良品种,运用精量播种、种肥分离等技术;(三)采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生物菌肥、腐植酸等绿色生产资料;(四)采取配方施肥、深施肥、化肥减量增效等措施;(五)使用农业防控、物理防控、理化诱控、生态调控和科学用药相结合的绿色防控措施,进行病、虫、草害防控。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