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优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优质农产品质量:

(一)改良土壤、轮作倒茬、秋翻冬灌、深耕除草、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农艺措施;

(二)选用优良品种,运用精量播种、种肥分离等技术;

(三)采用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生物菌肥、腐植酸等绿色生产资料;

(四)采取配方施肥、深施肥、化肥减量增效等措施;

(五)使用农业防控、物理防控、理化诱控、生态调控和科学用药相结合的绿色防控措施,进行病、虫、草害防控。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