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