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2005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