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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有效

相关工作委员会在研究处理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进行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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