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市、县(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沙区植物保护工作。自治州、市、县(行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沙区植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沙区植物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沙区植物的保护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沙区植物的保护工作。村(牧)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护林护草组织,确定管护人员。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