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各级林业草原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规定普查、调查列入保护名录的沙区植物资源的消长情况的;
(二)未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植物资源规划的;
(三)不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植物资源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的;
(四)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区的林木的;
(五)未按照规定预测预报沙区有害生物、检测沙区植物消长情况的;
(六)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规定发放许可证或者补助费,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不向符合条件的管理相对人发放许可证或者补助费的;
(九)因违法行为对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十一)对破坏沙区植被的行为,监督、管理、查处不力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