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沙区进行勘探、采矿及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划定四至和占用土地面积,并采取生态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