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国有林区枯死木、风倒木及死根,实行永久性保护,不得砍挖;采伐沙区国有和集体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栽采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经批准在沙区采挖植物的,由批准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