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