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沁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

市、县(市、区)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

乡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监督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