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沁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市、县(市、区)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乡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监督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