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