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确权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