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沁河流域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