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沁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